仲裁员之间有哪些修正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23:16 337 人看过

建议修改《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降低仲裁员的门槛。借鉴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经验,只需规定仲裁员具有完全的权力和行为能力、良好的行为和公正性。为防止级别最低的人员进入仲裁机构,影响仲裁质量,在仲裁机构任命仲裁员之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对其职业素质进行严格考核。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必须在考试中严格考核。他们不应局限于候选人获得的职称,而应考虑其实际的实践经验和知识素养

建立有效的退市机制

<P>3。建立有效的仲裁员除名机制。在仲裁员任期内,应通过审查其裁决质量和听证表现,从专业和专业两方面对其进行调查。如果发现他们滥用仲裁权,违反法律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应被除名

及时消除

4。在仲裁员队伍中营造竞争氛围,不断补充和更新仲裁员专家库,为了及时淘汰不称职的仲裁员[1]

律师兼职仲裁员

中国仲裁法第13条明确规定,从事律师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有资格担任仲裁员。因此,毫无疑问,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在法律原则上担任仲裁员。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中,具有律师身份的仲裁员也占了很大的比例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律师有时在仲裁案件中充当代理人,有时作为仲裁员参与仲裁纠纷案件,这种角色转换可能会导致一些冲突。这种角色重叠可能会给仲裁案件的独立公正审判带来挑战,并损害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

正因为如此,一些仲裁机构要求在该机构担任仲裁员的人员不能在该机构代表仲裁案件。这种“在舞台上”的现象仲裁机构应该关注“线下”角色交叉可能带来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这里的“上台”是指律师在案件中担任仲裁员,“下台”是指律师在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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