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过失”。因为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构成假想防卫的,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均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假想防卫,一般按照过失犯罪定罪处罚,根据行为人主观过失、过错、损害结果等案件状况,来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假如行为人涉嫌假象范围要相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也不用太过于担心,一方面,假象防卫一般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如果却因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假想防卫,可认定为意外事件,将不需要受到刑罚处罚。
一、假想防卫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刑法吗?
假想防卫可以减轻处罚
首先,假想防卫的几个要素: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就是没有人对你实施侵害行为,也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
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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