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停缴社保导致辞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5:03:06 219 人看过

因单位停缴社保导致辞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2008年,某公司招用了一批外地农民工,为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后来,这些职工认为扣除保险费后工资降低了,且将来转移比较麻烦,要求公司停缴,该公司为他们办理了停缴手续。今年初

因单位停缴社保导致辞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2008年,某公司招用了一批外地农民工,为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后来,这些职工认为扣除保险费后工资降低了,且将来转移比较麻烦,要求公司停缴,该公司为他们办理了停缴手续。今年初,该公司觉得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为这些职工重新办理了参保手续,但职工却以单位之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从《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地方政府对此问题也出台了不同的解释性规定。例如:广东省、北京市均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上海市则规定,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由此可以看出,北京市、广东省的解释是统一的,即只有缴费险种争议可以作为随时辞职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依据。而上海市的规定则完全给予仲裁员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他们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主观恶意导致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来决定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笔者认为,应当从社保争议的分类角度来谈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未缴纳社保费、欠缴社保费、缴费险种不全的行为都是用人单位公然违背社保缴费政策的行为,劳动者以上述社保争议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都应当支持。当然,从法律的溯及力来讲,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起。但是,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争议是由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一些标准存在分歧,进而引起的社保争议,对缴费事实本身没有争议,在这种争议中,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不应当支持。

本案属于欠缴社保费的行为,尽管存在农民工因自己意愿没有缴纳社保费的事实,但是,代扣代缴社保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没有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地方政府没有特别规定,笔者认为该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停缴社保后个人交纳方法是什么

一、单位停缴社保后个人交纳方法是什么

1、单位停缴社保后个人交纳方法如下:

(1)本市户籍人员携带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

(2)具有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等资料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

(3)未办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携带身份证、社保卡、银行账号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二、社保怎么查询

1、咨询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单位办理增员的时候,相关信息都会有记录的;

2、带着身份证到参保所在的社保中心查询;

3、如果当地开通劳动保障服务电话12333,可以电话查询;

4、进入所在地的社保网站,用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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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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