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货物进行送货时造成侵权风险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8 18:54:23 490 人看过

应由下列主体来承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的损坏风险:

1、一般在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的损坏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2、如果出卖人已经交付货物的,或者已经交给承运人的,则损坏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怎么规定的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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