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投标有争议,我们该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2:35:52 77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法的具体情形,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对开标有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除了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异议之外,还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这是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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