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自报身份尚未查清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时间总是以身份不明为由随意计算。对于故意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无可非议,但对于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犯因身份不清而任意对其关押并不妥当。因而,笔者认为,居于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对身份不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应予限制,最长时间应限制在法定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内。理由是:
一、成年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身份不明,与其认知、表达能力和公安机关查证方式落后有关,因此对其任意关押会影响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大部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家庭情况不好,受教育程度差,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都比较差导致。身份不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是本地人,有的还是文盲或半文盲,只会讲方言不会讲普通话,不能准确表达他们的确切住址而无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他们居住的地区不发达,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尚未加入全国计算机系统联网,而通过复函核实身份的书信无法送达或延迟送达,身份不能及时查清,公安机关就把他当作身份不明处理。如果因此而任意计算羁押时间,势必会影响到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身份不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规定一个最长限制期限,有利于公安机关迅速查清全案和其真实年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二款规定,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总是先把此类案件搁在旁边,等其他案件处理完再来查处。因而,对其规定一个最长办案期限,可促使公安机关迅速查清全案。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年龄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规定限制其最长羁押期限,还可促使公安机关在限定时间内通过医学手段查证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年龄以便起诉,而不是坐等犯罪嫌疑人自报地址的公安机关寄回相关的身份复函。
三、将侦查羁押期限限制在法定的一般羁押期限内,才能更好落实分案处理原则。所谓的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将成年人的案件与未成年人的案件分开处理,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才能够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免受来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不良影响,也避免未年人犯罪嫌疑人因同案成年人犯案复杂或身份不清而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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