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月销售额在15万以内,季度额度在45万以内,免征个体户增值税
2、个体户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对于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可以继续享受按照1%减征增值税,也可以通过适用预缴增值税,按照1%减预征收预缴的形式;
3、应税所得税没有超过100万的,可以享受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对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这些政策适合所有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享受的征收形式;
4、特殊行业的个体户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饲养业、养殖业和种植业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同时经营这几种业务,需要将收入单独核算,当然此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进行单独的核算,就会按照全部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重点人群三年内可以按照一定金额减征一定的税收,对于想一些持有《就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创业证》的人群,自主创业退役兵等从事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当月,三年内每年按照一定的金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2、其他具体细项可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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