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绊滋事批捕的权限的划分为: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批准逮捕的权限如何划分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时,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谁有权决定逮捕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
对于寻绊滋事批捕各个部门的权限的划分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在进行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和执行逮捕这几个步骤都是有着明确的固定期限的规定的,每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限制内完成判决。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导致必须延长审判时间的,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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