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5 17:31:32 219 人看过

被通知人:田洪亮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东街41号

案由:违法建设

2012年11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原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察员对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共搭建房屋叁处,第壹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贰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叁处房屋南北走向,砖混结构,共肆层,南北长80米,东西长3米,单层面积为240平方米,肆层共计960平方米。叁处房屋总面积1548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查档复函确认(规石复函【2012】059号)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田洪亮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田洪亮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责令田洪亮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2013]0500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将于2013年11月1日在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石景山信息网(http://www.bjsjs.gov.cn/)予以公告。

一、如何应对决定书

1、被拆迁人可以找出该《决定书》存在的违法之处。

2、做好以上准备工作后,被拆迁人可以先书面致函作出该《决定书》的行政部门。被拆迁人很明确自己的房子并不是违建,在书面材料中,被拆迁人可以强调以下内容:第一,详细说明自己的房子并非违建,该部门将自己的房子认定为违建并不符合事实;第二,指出行政部门作出该《决定书》的违法、违规之处;第三,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在被拆迁人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期间,对方无权对自己的房子实施强拆。

3、被拆迁人在致函作出《决定书》的行政部门之后或同时,可以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说明申请复议的事项,如请求确认该《决定书》违法,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列明该《决定书》的违法、不实之处,递交作出该《决定书》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通常情况下)。

4、在行政复议结果并不理想的情况下,被拆迁人还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继续维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复议决定书》以及原《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二、违章建筑有哪些

违章建筑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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