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宽度如何影响相邻权通行权的实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1:52:06 434 人看过

相邻权通行权路有多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无害通过权与过境通行权的区别

无害通过权与过境通行权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无害通过制度是适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适用主体不同。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度是用于船舶和飞机;

3、通过的手段不同。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行使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

4、通过的区域不同。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5、对海峡的适用不同。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6、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在无害通过时,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十八条

在第三十七条所指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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