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0 14:46:43 73 人看过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十条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因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贫困山区农民搬迁以及因地质灾害移民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4: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北京集体户口孩子落户具体内容
    一、北京集体户口孩子落户按照市局推出的户政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规定,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北京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地户口,且在北京没有本人及配偶名下合法产权的住房,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北京市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但新生儿父母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单位,但户口仍滞留在人才集体户内的,其生育的新生儿不能在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二、北京集体户口?北京集体户口就是北京户口的一种。集体户口分为三类:学校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学校和驻京办事处的集体户口是临时户口。个人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都是正式户口。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户口,一般是单位集中管理,具备北京常住户口指标,属于北京常驻居民户口,只是户主不同罢了,集体户口由于人多,在单位保存,用起来相对麻烦些,且对于以后自己单独立户生孩子上户口时,不太方便。集体户口是外地人进京唯一可以拿到
    2023-04-01
    299人看过
  • 集体土地拆迁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等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工作。市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及占用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延期)通知书的发放,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确定,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四)拆迁裁决;(五)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六)拆迁单位的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2023-07-07
    253人看过
  • 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办法有什么内容?
    企业拆迁在我国法律上是有着规定和说明的。因为拆迁涉及到土地的归属,并且一旦企业拆迁那么他们就需要重新选址,所以还涉及到了其它土地的买卖。而更加特殊的情况就是集体的拆迁了。每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所以企业拆迁后收到的约束也不尽相同,那么在我国南京集体企业拆迁怎么安置呢?一、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办法1、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2、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2023-06-19
    440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
    2023-07-02
    232人看过
  • 北京房改房买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大家只要一听到北京这个城市首先想到的就是贵,最近北京修到了7环,那么北京房改房买卖具体是什么呢?那么一定得弄清楚什么是房改房,然后再就是其分的种类,以及买卖的渠道,是通过单位还是个人,还有这些流程的内容及相关手续也是必须弄清楚的,还应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
    2023-06-22
    478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区别
    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地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由此可见,集体土
    2023-04-23
    329人看过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办理资料
    集体土地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报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5.主债权合同原件;6.抵押合同原件;7.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原件;没有组建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的证明原件;8.其他必要材料。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需要材料,按照国有土地范围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要求收取。相关要求:(一)申请人身份证明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
    2023-06-05
    83人看过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具体情形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征地的时候,房屋作为附着物一起被征收,并进行了安置补偿;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并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3、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拆迁房屋后腾退土地仍用于具体设施或绿化建设。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集体土地征收的流程是什么?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是:提出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的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公告;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
    2023-07-06
    170人看过
  • 新拆迁条例暂时“兼管”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不容法规“空窗期”。《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天在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上看到,中央纪委、监察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新拆迁条例”)的精神执行。《土地管理法》修订提速今年1月,“新拆迁条例”公布施行。然而,这并未让关注拆迁的法律学者松口气。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曾告诉本报记者,当前很多拆迁矛盾都是发生在集体土地上,因此中国亟须修订《土地管理法》,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也指出,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针对外界提出的“‘新拆迁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的意见,上述负责人表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
    2023-06-05
    146人看过
  •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法内容有哪些
    一、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法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2、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3、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村委会或个人签订协
    2023-03-17
    70人看过
  • 集体企业改制土地的具体内容
    一、集体企业改制土地集体企业改制不包括土地所有权。集体企业改制,改制的是企业资产和员工,涉及土地权属方面的,是关于企业资产方面的改制。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对于企业来说,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企业改制过程在应当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在涉及土地方面,评估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而不可能是土地所有权。所以,集体企业改制不包括土地所有权。二、特点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与全民企业或国有企业相比照,集体企业有下列特点: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个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
    2023-03-20
    107人看过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国务院现已废止的2001年修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看,房屋拆迁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开发商等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成为拆迁人,被拆迁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两者之间形成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在这部条例中,基本法律关系讲的是被拆迁人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政府实施监督管理。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改变了这种基本法律关系,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可见,在新的法律关系中,政府既要拿到土地,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责任,政府的责任就是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征收行为,国家动用其公权力对于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的剥夺,其实
    2023-08-17
    485人看过
  • 房屋拆迁补偿策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践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形:1、城中村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周边房价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所以很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时明确::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2、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主要是对土地补偿,并未规定房屋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法条的表述上为附着物。且当下《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
    2023-07-07
    259人看过
  • 集体土地租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简述?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集体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第四百六十四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
    2023-07-05
    14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拆迁是否可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5
      城市房屋拆迁,目前的首要依据是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楼主所称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以不可以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一般地方政府就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都会出台跟国家法律、文件相配套的文件,这些文件应当公开,可以在政府网站上查阅,建议楼主研究一下你们当地的配套文件。从经验来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首先是政府结合拟拆迁房屋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提出房屋拆迁安置补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是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1
      1、拆迁对集体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2、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制形式包括国家。 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谁是拆迁人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4
      1、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人是指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这里有必要注意的是,在现实实践中,拆迁人往往不会亲自进行拆迁,而是委托有拆迁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2、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 什么人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2
      1、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人是指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这里有必要注意的是,在现实实践中,拆迁人往往不会亲自进行拆迁,而是委托有拆迁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2、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