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46:16 201 人看过

(二)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理由分析主张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的主要理由是:

(1)航海过失免责是基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风险,尽管航海技术、船舶设备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使船舶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而且船舶的大型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提高了船舶的适航性,但这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目前海损事故如碰撞、搁浅等仍时有发生,船舶吨位、运输货物的危险性也非早期所能比拟,大型集装箱船舶、化学品船、油船的出现使其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风险物”。船舶的大型化、专业化和智能化也带来了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特有风险,比如由于船员过分相信船舶智能化而造成的船舶碰撞增多,由于船舶大型化而使船舶在航道内发生搁浅碰撞的机会增多,由于船舶专业化而对船员素质的高要求使船舶适航标准发生变化。从这种意义上讲,即使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提高了,也不能成为绝对应该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理由,而只能是相对的;

(2)尽管承运人对船员的控制和规范有了很大的加强,但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船员配额的压缩,使船员的心理压力在某种程度上比以前更大,这不是简单的规范操作所能解决的,最近几十年来海上失事之人为因素居高不下即为证明;

(3)目前在风险分担方面,在货主和船东之间,已经达成微妙平衡。航海过失免责已构筑了在航运运输成本、共同海损制度的稳定以及保险机制等方面的体系,不宜轻易打破,如果一旦打破这种长期形成的机制,将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4)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将很可能导致承运人因恶劣天气等海上风险造成的货损、货差免责权利的丧失。因为航海过失与海上风险往往联系在一起,承运人很难举证何种是由于航海过失所造成的,何种是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

(5)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的《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而采纳《汉堡规则》的国家很少,且大多数是航运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虽然《汉堡规则》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但所产生的法律影响和被援用的机会都是很小的。(三)有关航海过失免责的其他观点关于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的争议,除了上述两种主流意见外,还有一些其他较为折中或者说是较为缓和的观点,比如主张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但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即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是否有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应由索赔方举证,1999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即是如此规定的。但是反对这种做法的学者认为,货物索赔人通常缺乏足够的证据,在很多情况下,即使索赔人能够举证,也将是繁重的任务,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往往是承运人仍然获得了航海过失免责。有人预测,航海过失免责取消后,由于举证责任的加重,货物索赔人得到的利益反而会相应减少。也有人主张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但保留强制引航中因引航员驾驶船舶过失的免责。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实行强制引航的情况下,承运人根本控制不了是否适用引航员,也无法对引航员的行为、过失或不行为加以有效控制,因此,取消引航员驾驶船舶的过失免责,对承运人不公平。还有人持区别论的观点,即主张要区别对待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保留驾驶船舶过失免责,但要废除管理船舶过失免责。[⑦]原因在于管理船舶过失和管理货物过失在航运实践中是很难区分和举证的,而且驾驶船舶的难度、复杂程度以及驾驶船舶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通常要比管理船舶大,导致船员在驾驶船舶上比较小心谨慎,而对管理船舶则容易疏忽大意。然而反对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仅仅取消管理船舶过失免责而保留驾驶船舶过失免责,尽管可以减少区分管理货物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的争议,但将增加区分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的争议。因此,单独取消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并不能降低船货双方解决该纠纷的诉讼费用。三、从《鹿特丹规则》的渐行渐近看航海过失免责的发展趋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19: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航行过失免责是怎样
    一、航行过失免责是怎样航海过失免责是指国际海上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因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航海过失(naticalfalt)包括驾驶船舶的过失和管理船舶的过失。驾驶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和停泊操纵上的过失;管理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20世纪30年代生效的并被广为接受的《海牙规则》在第4条第2款中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就是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航海过失免责条款。时至今日,航海过失免责始终都是承运人可供援用的最重要的免责条款之一。二、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在理由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熟悉航运业的人来说似乎是很不合理的,它表明行为人可以对自
    2023-04-26
    110人看过
  • 航空托运行李损失时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旅客乘坐飞机出行时,常将行李交承运人托运。托运行李在运输中受损时,旅客与承运人常就两个问题发生争议:承运人是否应当就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应以何种标准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就航空运输期间内行李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一,如航空运输为国际航空公约所称的国际航空运输,应受相应的国际公约调整。当今各国大多为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故国际航空运输一般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公约第17条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该条规定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为: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可见,承运人应就航空运输期间内的托运行李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二,国内航空运输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
    2023-06-08
    497人看过
  • 财产损失责任:航运中旅客人身承担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航空运输也获得了跳跃式的发展,坐飞机已经不再是什么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更为快捷、安全的空中运送。由于业务量的啬,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服务质量问题,相对来说航空运输纠纷数量有所上升。那么在航空旅客、货物、行李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旅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损失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航空运输服务者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以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托运人可以依此要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提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二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
    2023-07-02
    284人看过
  • 航运中旅客人身财产损失责任的承担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航空运输也获得了跳跃式的发展,坐飞机已经不再是什么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更为快捷、安全的空中运送。由于业务量的啬,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服务质量问题,相对来说航空运输纠纷数量有所上升。那么在航空旅客、货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航空运输也获得了跳跃式的发展,坐飞机已经不再是什么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更为快捷、安全的空中运送。由于业务量的啬,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服务质量问题,相对来说航空运输纠纷数量有所上升。那么在航空旅客、货物、行李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旅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损失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航空运输服务者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以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托运人可以依此要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
    2023-06-08
    403人看过
  • 论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
    文摘:本文首先阐述了承运人的概念,然后分析了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期限,最后探讨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以期对完善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有所裨益。1、承运人海上责任是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造成所载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海上运输的风险和世界航运业发展的特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在民事责任制度之外发展起来的。我国的海运合同制度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吸收了《汉堡规则》的一些内容,符合海运的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较晚,有机会吸收国际海事立法的现有成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设立了专门章节,规定了“承运人责任”,建立了结构完整、体系完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海上承运人责任体系。2、承运人的权利(1)承运人的免责权民法一般只对不可抗力和事故的免责作出一般性规定,具体事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各国海商法一般对承运人的免责作出列
    2023-05-07
    307人看过
  • 上海航空行李免费托运规定
    航空免费托运行李规定标准:1、头等舱:重量不超过40KG88磅,体积:高100CM39.4英寸,长60CM23.6英寸,宽40CM15.7英寸;2、豪华公务舱、公务舱:重量不超过30KG66磅,体积:高100CM39.4英寸,长60CM23.6英寸,宽40CM15.7英寸;3、超级经济舱、经济舱:重量不超过20KG44磅,体积:高100CM39.4英寸,长060CM23.6英寸,宽40CM15.7英寸。高铁携带行李规定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核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四条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
    2023-07-13
    400人看过
  • 航空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特殊责任承担
    运输行为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安全,当代运输虽然安全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速度越来越高,在速度和安全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运输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应当实行什么样的责任制度呢?我们认为,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1.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数损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关,或者由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者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间接造成。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承运人违约或者侵权造成旅客伤害,如旅客乘火车旅行途中被车外人掷石头击伤。此时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保护旅客人身安全利益,而赋予承运人的一项责任
    2023-06-08
    411人看过
  • 论共同海损与过失
    关键词:共同海损过失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最古老、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是“同舟共济”精神在法律上的直接体现。其目的是保护海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鼓励船长在船舶和货物处于危险状态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使船舶脱离危险,并要求所有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分担该措施造成的损失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造成海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是自然灾害、事故或有关各方的疏忽。如果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处于共同危险之中,则为这一目的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牺牲和费用无疑属于共同海损。但是,如果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危险是由当事方的过失造成的,那么它是否构成共同海损,以及是否有必要调整和要求当事方分担损失,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首先,无论危险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危险客观存在并威胁到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船长就可以采取措施使船舶和货物脱离危险。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均可视为共同海损,不影响过失方要求调整和分摊共同海损的
    2023-05-07
    169人看过
  •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限于开航前和开航时。一、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哪些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主要负有以下责任:1、货物到达时,若承运人知道收货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2、对于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依法进行赔偿。若是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则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责任;在某一运输区段发生损失时,由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是怎样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一般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不过如果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行使。行使代位权时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务。三、合同成立后的变更条件是什么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约定变更的条件需要当
    2023-06-20
    431人看过
  • 浅谈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释,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关键词: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责任范围责任性质时效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一)基于以下背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而效法国际航空运输公约首次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了规定。1、在航运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货物运输的人并不相同的情况。如在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实际完成运输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该船的光船承租人。2、由于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项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律
    2023-06-12
    124人看过
  • 浅论监督过失罪在我国的设立
    一、监督过失罪内涵的界定(一)监督过失的理论源起监督过失的概念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广义的监督过失。所谓狭义的监督过失,是指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行为人(监督人)怠于履行监督义务,致使直接行为人(被监督人)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广义的监督过失,指狭义的监督过失之外的包括管理过失的过失。①管理过失是否属于监督过失,学者持不同观点。②本文姑且回避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仅在狭义上讨论监督过失问题。监督过失理论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其产生有着深远的社会背景。上个世纪中后叶,战后的日本经济处于迅速恢复并急速膨胀的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同时带了来新的社会问题,环境公害问题日益凸显,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大多数责任事故中,直接行为人因存在罪过而需追究刑事责任自不必待言,但是在生产经营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因过失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呢?若不予追究,显然于情不合、于理不
    2023-06-01
    80人看过
  •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承办的连续运输,如何分担承运责任?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由几个航空承运人承办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3-06-07
    176人看过
  • 民航承运人指什么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民航承运人一般是指航空公司或者航空公司的代理。承运人和托运人不会是同一个人。一、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运输合同的特征有:1、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2、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3、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二、运输合同的责任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1、承运方的责任:(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
    2023-02-21
    379人看过
  • 海南航运发展规划通过评审
    从召开的2011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获悉,《海南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2010-2030年)》已编制完成并通过评审,根据这一规划,加快推进内河开发、内河航运和防波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建水上交通新格局,打造魅力十足的水上海南。港口航道建设加速海南省交通厅厅长董宪曾表示,海南2011年将继续完善四方五港建设布局,建立和完善区港联动机制,推动主要港口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现港航强省目标;实行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经济开发区与港口联动,朝着多功能、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海南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促进海南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设洋浦港10万吨级航道、马村港区二期5万吨级航道及防波堤、新海港区汽车客货滚装码头一期航道防波堤、八所新港区5万吨级航道、三亚南山货运港区2万吨级航道、三亚凤凰岛国际客运港区25吨级邮轮航道等,三亚邮轮母港建设有新的实质性进展。同时还将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共同推动
    2023-06-06
    27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航空运输人员由几个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由几个航空承运人承办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
    •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0-09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开航前和开航时。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必须使船舶适于航行,并且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 承运人的过失责任有什么特点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21
      这个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及过失免责的情形包括有:一个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即一些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一个是货物的自然属性以及合理的损耗、还有一个就是因为托运人和这个收货人的过错。
    • 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情形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运输是指物品借助运力在空间内发生的位置移动。具体地说,运输实现了物品空间位置的物理转移,实现物流的空间效用。运输是整个物流系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在物流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是物流的一个支柱。由于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贸易运输。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
    • 客运合同对承运人来说免责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30
      关于客运合同承运人如何免责,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情况: 1、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属旅客原因不按时到站乘车的,或旅客违约在先造成的。如旅客无票、持无效客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或超程乘车、越级乘运又不补交票款的,旅客拒绝接受汽车站安检,坚持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 2、不可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