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4:04 469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把深圳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现代化国际性城市,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直接参与城市管理,在城市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绿化美化方面,真正形成人人有责任,处处有人管,事事有章法的管理机制,现根据有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辖区管理责任的划分

(一)以区、街道办事处(镇)、自然村为单位,按行政区域划分管理责任。

(二)以工业区、旅游区、仓库区、住宅区为单位,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管理责任。

(三)以企事业单位、门店为单位,按开发(建筑)红线范围划分管理责任。

(四)以行业(系统)垂直管理为单位,按部门划分管理责任。

根据以上责任划分,做到谁的辖区谁管理,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谁治理,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己的事。

二、辖区三包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包市容卫生。

1、城市容貌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辖区内做到不占道(含公共场所、绿地)经商、不搭棚设架、不在建筑物(设施)涂写刻划、不乱倒垃圾、不乱张贴标语广告、不乱竖广告街招、不开残缺的霓虹灯、不违章饲养家禽家畜、不乱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

2、城市卫生要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做到“四有”:即辖区内有足够的卫生设施、有卫生宣传标语和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有除害灭病的专职消杀队伍:“六无”:即辖区内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污水污垢、无乱挂乱放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无蚊蝇孳生地、无外墙污迹铁锈。

(二)包环境秩序。维持辖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辖区范围内秩序井然,无影响环境的社会生活噪声、无车辆乱停放、无阻碍交通的设施障碍等影响秩序的现象。加强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道路平坦、排水畅通、路灯明亮。

(三)包绿化美化。凡规定绿化的地方(包括规划预留地和待建地)均应绿化,确保辖区内无黄土裸露;对已绿化的树木花草要定期浇灌、施肥、修剪,对残缺的要及时补植;经常清理落叶、残枝和杂物,保持绿地清洁;在辖区内推广屋顶绿化,搞好垂直绿化和家庭绿化,美化城市空间;搞好绿化造型布景和花色品种的搭配,不断提高绿化档次和美化水平;每逢节日都张灯结彩,摆设鲜花营造节日气氛。

三、处罚办法

为确保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根据有关法规,对违反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规定的单位、门店和个人进行处罚。

(一)对辖区三包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三包内容不达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的处理,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辖区三包责任不落实,拒不整改的,进行新闻曝光,并报请有关部门或主管机构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

四、具体要求

(一)要把落实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与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环境综合治理紧密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列入议事日程,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一方平安、干净和舒适。

(二)落实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是全市人民的一项义务,单位和个人都应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三)市区城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实行或工作不落实者,要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配合搞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8: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08]247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央有关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为保障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以及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和伤病治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及涉法涉诉案件中,针对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采用救助金的形式给予的临时救助
    2023-06-05
    11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区防治违法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现将《关于建立市区防治违法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对照施行。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关于建立市区防治违法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防治违法建设是城市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区防治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落实防违治本管理措施,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就建立市区防治违法建设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长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巩固整治成果,推动防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法制化。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街办(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是所在行政区域内防治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各区区长、市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街办(乡镇)党委书记是防违治违的第一责任人
    2023-06-10
    405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帮助我市困难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底安置,是指市、区劳动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劳务派遣或者以工代赈的方式安排本市户籍的困难失业人员从事特定工作,并依本办法对其进行补贴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困难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三)夫妻双方均失业3个月以上;(四)本人有
    2023-06-09
    328人看过
  •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
    2023-06-09
    56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3月13日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保障本市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有关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基金的管理活动,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以及本市专用基金的监管工作。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专用基金监管工作。第四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专用基金的收取、追缴和使用监管等工作。第五条专用基金属业主所有。第六条专用基金的管理活动应该遵循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在有
    2023-04-22
    175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3-17生效日期:2007-03-17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17日)深府〔2007〕52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申报
    2023-06-08
    68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再就业基地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再就业基地是指: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吸纳本市居民就业方面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第三条经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的,除可以享受国家、省、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市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在招调工指标安排、人才引进、赴港澳商务通行证指标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劳动部门按该基地上年度录用失业人员的总数,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员工技
    2023-06-10
    195人看过
  •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分成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4月19日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成资金,是指交通部按深圳市港建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市,并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分成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分成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政府统筹和代收单位(港口经营人,下称企业)自行使用相结合;(二)应用于港口基础设施
    2023-06-08
    273人看过
  •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改革与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改革与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改革与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出租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的税费征收,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2月起对全市出租屋的税费征收及机构设置进行整合,将现有的房屋租赁管理员队伍和公安暂住户口协管员队伍合并为出租屋管理员队伍,成立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坚持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有效整合出租屋各方管理力量,合理配置出租屋管理资源。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出租屋统一管理,发挥整体管理优势,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使出租屋的治安管理进一步加强,出租屋税费征收进一步规范,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明显好
    2023-06-10
    402人看过
  •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各区建设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1999]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出新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说明如下:一、新《施工合同》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
    2023-04-23
    96人看过
  •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4【实施日期】2003-1-24【发布单位】【文号】深建技[1999]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彻底治理建筑工程渗漏质量通病,全面提高防水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彻底治理建筑工程渗漏的质量通病,全面提高防水工程的质量,根据建设部和我市的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深圳市承担建筑防水工程
    2023-04-22
    179人看过
  •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深财企[2002]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有关政策,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了《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一)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市
    2023-04-23
    29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财综[2003]43号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通政发[2003]66号)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区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执行。附件:南通市市区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办法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南通市市区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通政发[2003]6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1、补助条件。领取一次性购房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2003年9月1日起购买市区一类地区二手住房或二、三类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2)按规定缴纳契税。2、补助标准。购买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购房价格的1%补助;120平方米至
    2023-06-10
    492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7月13日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从严处理公务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我市各机关公务车辆及驻深国家机关、军队及武警部队的车辆。第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警部门)对公务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公务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配合市交警部门做好对有关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第五条市交警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公务车辆上月交通违法情况抄告车辆所属单位。市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违法未处理宗数,对有关单位核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驾驶员进
    2023-06-08
    85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
    •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通知(三)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3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2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凡通过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履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