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04:06 317 人看过

中远、中海、长航集团: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劳部发〔1997〕3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远洋船员航行津贴应按在船职务,在航时间及航线的远近支付。

远洋航线是指: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南极洲、大洋洲和亚洲的马来西亚及新加坡(不含)以西各航线。

近洋航线是指:日本、朝鲜、韩国、俄罗斯远东地区、菲律宾、越南、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及香港地区等各航线。

二、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具体执行时间,但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三、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标准支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不得擅自修改标准或扩大支付范围。企业要制定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支付办法,并报部备案。

附:

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7〕344号文印发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提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函》(交函人劳〔199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30%。

二、调整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伙食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航行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

|等||标准|

||职务|---------|

|级||远航线|近航线|

|-|--------------------------|----|----|

|一|船长、轮机长|3.90|3.20|

|-|--------------------------|----|----|

||政委、大副、大管轮、一级电机员、一级报务员、一级|||

|二||3.50|2.80|

||船医、客轮事务主任|||

|-|--------------------------|----|----|

||副政委、二副、二管轮、二级电机员、二级报务员、二|||

|三||3.10|2.40|

||级船医、一级事务员|||

|-|--------------------------|----|----|

||政干、三副、三管轮、三级电机员、三级报务员、三级|||

|四||2.70|2.10|

||船医、二级事务员、大厨、水手长、冷藏员|||

|-|--------------------------|----|----|

||木匠、一水、一级机工、一级电工、大台服务员、驾|||

|五||2.30|1.80|

||助、报助、二厨|||

|-|--------------------------|----|----|

|六|二水、二级机工、二级电工、三厨、服务员|2.10|1.40|

|-|--------------------------|----|----|

|七|实习、见习、学徒工|1.1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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