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多少?什么情况下可以缓缴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吗?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前,国家规定煤炭企业的矸石厂、排土场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等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岳树民教授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因为不征收这个税种,煤矿附近的塌陷地就彻底地成了一块荒地,没人管,没人过问。这种情况在中国众多行业中都存在,但因为煤矿数量多,土地浪费情况是最为严重的。
为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开始调整局部政策,通知也表示,此举是为了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按规定,税务机关每年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征收土地使用税,税额分为几个等级:大城市是每平方米征收0.5~10元,中等城市为0.4~8元,小城市为0.3~6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则为0.2~4元,各省对于省内的不同城市和地区又有详细的划分和执行标准。
岳树民认为,这个政策调整将增加煤炭企业的运营成本,促使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该从煤炭行业开始,逐步理顺其他行业中的免征部分。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武承厚副理事长曾做过一个估计,随着资源、环境、安全等成本的纳入,吨煤成本因此可能增加50至70元。
日前,有消息称,几大部委正在积极制定更为有力的土地调控政策,其中就包括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政策的调节力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等征收标准都应该提高。岳树民表示,这也是对土地使用日渐紧缩的调控政策在税政角度的体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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