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有维护生命尊严的权利吗
1、自然人有维护生命尊严的权利。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有哪些
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如下的功能:
1、解释功能由于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决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
正因为如此,一般人格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的功能。
当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为标准,对于有悖于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对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应属无效。
除了在学理解释上,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解释功能外,还具有在司法适用上的解释功能。
在司法解释上,对于具体人格权立法应如何适用,也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在具体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上,也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要求。
2、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或者叫做权利的渊源。
事实上,它不是所有权利的渊源,而只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从中可以引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
纵观人格权的发展历史,它是一个从弱到强,从少到多,逐渐壮大的权利组合。
尤其是在近现代民事立法上,创造了大量的具体人格权,使具体人格权达到十数种,其种类之多,使其他基本权利无法相比。
这些权利的产生,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
在成文法国家,一般人格权的这种创造功能更为明显。
成文法国家规定任何权利,必须依法明文,无明文,则无权利。
这种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对新生的具体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不无障碍。
3、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功能,将这些具体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
当这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权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其人格利益损害。
-
生命尊严受民法典保护吗
388人看过
-
消费者有维护尊严权吗
128人看过
-
维护国家主权尊严
197人看过
-
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447人看过
-
维护私有财产尊严
196人看过
-
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怎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88人看过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 更多>
-
2022年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1-0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
维护生命健康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26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
致力于生命健康权维护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8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
中学生权利被母亲剥夺怎样维护人权让她尊重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3对于人身或者财产被父母损害的情形,可以依法要求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人身或者财产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30①有权参与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②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权;③对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④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的财产份额出质权;⑤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与执行监督权;⑥对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知情权;⑦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⑧执行异议权;⑨依法撤销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委托的权利;⑩对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有关事项的表决权,具体包括: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