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0:33:43 95 人看过

(一)关于异议登记与处分登记之间效力的争论

对完成异议登记之后,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再行申请处分登记,在异议登记之后,登记权利人如果处分其财产,则构成无权处分。因此,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处分登记。其理由在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做类推解释,在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权利人显然无权处分其权利。因此,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处分登记,否则一旦有误就要进行变更登记,增加登记机关的负担,也容易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因为不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造成受让人不能及时取得物权的,则应当按照登记权利人违约处理。

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并不妨碍权利人的处分权,登记机构也无权暂缓或者拒绝其登记请求。在办理了异议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机构不能再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办理处分登记。至于究竟是不予登记还是暂缓登记,异议登记的效力为暂缓办理处分登记,待异议登记注销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仍然有权申请办理处分登记。

(二)从异议登记的本质审视异议登记的效力

从异议登记的本质出发,异议登记之后,不应影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另行处分其房屋权利;登记机构也不应拒绝其处分登记的请求,理由在于:

第一,异议登记并不表征权利,异议登记之后,登记权利人并没有被剥夺或者限制其权利,其仍然有权处分其财产,受让人也可以购买,其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其不动产权利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有异议登记,所以受让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处分权仍然存在且法律没有对其限制的情况下,如果登记机构拒绝为其办理处分登记,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妨害了不动产的流转,违背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第二,异议登记不影响处分登记,并不妨碍异议登记立法目的的实现。异议登记的本质在于为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性的救济,避免在异议登记期间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权利。这一立法目的无需登记机构在异议登记之后拒绝处分登记,即可实现。

第三,禁止登记机构继续办理处分登记,可能损害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并可能引发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第四,可能导致查封制度虚置、异议登记滥用并妨碍不动产的流转。

什么是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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