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6 20:52:30 440 人看过

(一)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

(二)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

(三)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一、如果年父欠债子承担吗

父债与其子无关。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债子还不受法律支持。父亲的债务儿子偿还仅仅以遗产为限额。超出部分不再偿还。也可以用放弃继承遗产的做法来不承担你父亲的债务。

(一)各人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子女没有代替父母偿还个人债务的法律义务。

父母也没有代替子女偿还个人债务的法律义务。

(二)但对于子女来说,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而名下拥有大量财产的。

父母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确认该财产为父母转移的财产,法院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判决转移财产无效,并以该财产强制偿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这样的法律事实主要有5种,即债的履行、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

同时,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会失去胜诉权,导致债权债务名存实亡。

此外,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也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

但通常诸如本案这样的纠纷关键在于,人死了,多少还留有一点遗产。

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

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民法典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而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子女,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

对于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等特殊债务,法律还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的特殊规定。

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类型的“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

二、遗产债务有什么特殊性

(一)主体的复杂性。

遗产债务关系的主体,即遗产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遗产债务关系的主体的复杂性表现在:

第一,主体的多样和多数。遗产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不仅包括公民个人,而且可能是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数量上尽管可能是单一之债,但更多的是多数人之债,尤其是债务人一方常常是多个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负担债务。

第二,主体中债务人一般发生了变更。遗产债务的债务人本来是被继承人,但是伴随着他的死亡,继承关系的发生,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一并转让给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后者取而代之成为遗产债务的债务人。

第三,被继承人死后,没有继承人或和受遗赠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第三人(遗产管理人)代为行使。

(二)履行时间上的提前性和间断性。

债一般只有到了清偿期限,债权人才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但是,由于债务人的死亡,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其享有的债权没有到清偿期限也可以请求偿还。从这个意义上讲,遗产债务具有履行时间上的提前性,尽管并非是绝对的;如前所述,遗产债务的债务人往往发生变更,在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后,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清偿,但时效应重新计算。从这个意义上讲,遗产债务履行时间具有间断性。

(三)债务清偿的有限性。

财产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从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的历程,现代各国立法都确立了遗产的限定继承原则和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被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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