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代位权具体指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20:47:05 261 人看过

一、合伙人代位权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劳务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且只能是中国人不能是港澳台,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对外转让出资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资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竞争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6、交易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7、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8、丧失偿债能力

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10、财产继承

普通合伙人: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限合伙人: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11、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押合同无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这是内部限制,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合伙企业个人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但是不能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有限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13、决议

法律规定的、有些重要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内部转让股份的只需要通知;

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没有规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决权。是以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所占分额多少。

14、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人

①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另;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④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利润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绝对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涉及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何谓“怠于”:不对次债务人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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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12
      1、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追偿权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