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10:30:14 75 人看过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一般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保管人应当亲自并且妥善保管保管物。

一、保管物受损保管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视情况而定。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且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超市购物把物品放在存储柜可以视为保管吗

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视为保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的,视为保管。

三、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哪些

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

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

2、因抵销而终止,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3、因提存而终止;

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间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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