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5:33 113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九日

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科研设计、仓储物流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江宁、六合、浦口区由市政府委托区政府依照本细则实施,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四条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负责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前期有关工作。

第五条每年十二月底前,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各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组织落实意向性项目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招拍挂出让土地预申请。

第七条预申请招拍挂出让的地块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土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并征求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部门的意见。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南京工业产业布局规划,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预申请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2、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等批后实施和前期开发交付土地的时间及交地条件。

3、拟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性质、项目内容、生产规模和总投资等。

4、建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且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5、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其他土地利用条件。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函书面告知市规划局按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测绘、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合做好出让前期有关工作。

第十条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交纳成交价款的15%作为定金。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有关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备案。但国家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提供证明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工业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发改、经委、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具体复核验收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细则进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1: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印发给你们,该细则是《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文)有关条款规定的细化,宁政发[2000]86号文关于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仍按宁政发[2000]86号文执行。希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所涉及的居住房屋拆迁以及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需要拆除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居住房屋拆迁。本细则所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办理用地事务的
    2023-06-10
    64人看过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确保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对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含份额转让),给符合政策的购房人发放购买普通住房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为做好购房补贴发放工作,严格管理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操作细则如下: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在核发房屋权属证明环节向购房人核定发放。市房产局所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负责购房补贴核定发放工作。二、市财政局在市场处设立“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
    2023-06-10
    366人看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7]102号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拟定的《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依法及时、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结合实际,现制定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南京市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整合反洗钱信息资源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制定具体方案,构筑反洗钱信息沟通与共享体系,建立起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整体合力。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
    2023-04-24
    164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一、公示制度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布。二、信访接待制度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来访、信访、来电接待工作,并解决拆迁补偿的具体问题。同时,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公布接待电话,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照常接待。三、责任承诺制度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须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1、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教育、督促拆迁工
    2023-06-10
    74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因国家建设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一、遵循原则(一)解决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问题,遵循“既要解决生活困难,又要兼顾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既要统一补助办法,又要兼顾不同时期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二、实施范围(二)自《关于颁布〈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马字〔1983〕188号)实施后至《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实施前,本市玄武区、白下区、
    2023-06-09
    194人看过
  • 南京市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7-8-23【实施日期】2007-8-23【发布单位】【文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执行《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经研究,特制定《南京市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现以发布,望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南京市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南京市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发[2007]44号),规范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1、凡南京市区范围内招拍挂工业用地(即国有土地上的新增工业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都应执行本规定。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2、南京市区范围内招拍挂工业用地由南京市规划局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其中,江宁、浦口、六合三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初审意见、规划设计要点、建设用地规
    2023-04-22
    324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7月)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征地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2023-06-05
    17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计委、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京政发〔1997〕36号文一并执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二)学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由于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总指挥:陆冰副市长副总指挥:庞顺根市交通局局长李颜平市交通局副局长乔海滨市交通局副局长成员:吴建雄白下区副区长高洪秦淮区副区长曹永林江宁区副区长何宗春雨花台区副区长金正权栖霞区副区长徐有俊六合区副区长丁恒才浦口区副区长张伟溧水县副县长程启乾高淳县副县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京市交通局公路建设处,孙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2023-06-08
    469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7]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拟定的《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为较好地解决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建筑业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在我市建筑市场和装饰装修市场就业的人员;所称“企业”包括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和劳务企业;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和装饰装修项目。二
    2023-06-09
    269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其委托负责
    2023-06-10
    142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清欠办《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清欠办拟定的《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十日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维护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第三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综合管理。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具体负责保障金收缴、支付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
    2023-06-10
    418人看过
  •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全面贯彻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市委农工办、市政府农经办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拟定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6日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户承包地使用权的合理规范有序流转,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就加强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户承包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农户承包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有利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吸引外部资金,
    2023-06-10
    419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危旧房
    发布日期:2008-2-14执行日期:2008-2-1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二月十四日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快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3号)的规定,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的工程建设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的工程建设免收15项费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拆
    2023-04-22
    29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施行细则哪里有?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30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
    •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
    • 第三十七条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实施细则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0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五)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六)非法拦截列车;(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
    •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怎么写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区房保办根据市房保办的供应分配计划及房源情况,及时组织申购家庭选房,安排申购家庭与建设单位签订。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出让出让土地的流程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6
      根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具体规定,如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流程:(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4)编制出让文件;(5)发布出让公告;(6)申请和资格审查;(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0)办理土地登记;(11)资料归档。其中“(4)编制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