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致两人死亡逃逸驾驶员被判死缓
2002年2月14日晚,刚拿到驾照不久的阿明,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女友晓林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当场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阿明将车暂停了一下。而晓林发现有人前来追车,即对阿明说:“有人追来了,快跑。”阿明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200米,致郑某死亡。事后,阿明曾两次对晓林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晓林时,她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到了阿明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时,晓林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经过。检察院以阿明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晓林犯包庇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阿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晓林无罪。
案例2:弃伤者致死司机被判“故意杀人”
2007年1月19日晚,合肥市庐阳区民刘某在单位举办的年终宴会上喝酒后,醉驾私家车送同事回家。途中,刘某将同样醉酒在机动车道上步行的男子撞倒。起初,刘某一心想着赶快将男子送往医院抢救,并在围观群众的帮助下将男子抬上车。但途中他想到之后的赔偿等一系列问题,顿生邪念。趁着夜色,刘某将男子偷偷抛弃于路边的树沟内驾车离去。最终,该男子因延误了有效救治时间,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法院以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专家点评
问:在普通群众眼里,认为“车祸”就是交通事故,但对触犯刑律的“交通肇事罪”却不甚清楚?
答:一般的交通事故是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只有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特征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在车祸当中,肇事司机对事故负全责或主要责任,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伤人数有3人以上的情况;还有一种是,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死亡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另外,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后,又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因此,不难看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交通事故并无导致人员死亡,但致一人以上重伤,同时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如酒后、吸毒后驾车的;无照驾车的;还有两种“明知故犯”情况,即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而驾驶的,以及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而驾驶的,还有严重超载的和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两种情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即“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另外,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为了阻碍公安部门的调查而发生逃避行为的,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同时,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包括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该罪如何处罚?又如何会演变成故意杀人罪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将终生禁驾。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当时死亡,肇事人及时报案接受处理,在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作为过失犯罪,最重也只能因交通肇事罪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其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最重刑罚可处以15年的有期徒刑。
关于车祸撞死人是否一定会“演变”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其关键在于犯罪人的心态是否由“过失”转化成“故意”。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1.违反交规不小心撞死被害人,当然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如果没撞死人,可是司机逃逸使得被撞的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处理。
2.撞人以后,受害人没死,可是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死亡,将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可能会使被害人死亡或残疾的结果持“无所谓”的放任心态。
3.肇事后,被害人没死,可是肇事者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被害人撞死的,或者当时明知被害人就被拖挂在车下,但为了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死的,按故意杀人罪处。这种情况与第2种情况类似,但主要区别在于心态已成为“置其于死地”的直接故意。在这两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当然“演变”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承担的刑事责任显然要高于交通肇事罪。
问:现在我们来看看发生在身边的这2起案例,肇事司机最终都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
答:其实这两个案例,本来都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因肇事人的一念之差变成了故意杀人。案例2的“见欲死而不救”属典型的带离弃置不管,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案例。刘某首先违反交通法规酿成事故。其次,擅自移动现场,载着被害人开走自己的车却未将其送去医院抢救。如此,他既不积极救助被害人,也令别人没有机会抢救,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最后,刘某的弃置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关键因素,因为明知被害人伤势严重,如果不救助,必将死亡或残疾而驾车逃离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已明显从交通肇事时的过失转变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案例1中阿明的犯罪行为,我们分两部分来看。起初,他酒后驾驶无牌照汽车,当场撞死1人后逃逸的行为,明显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接下来,阿明在驾车逃跑时,已经意识到车底下挂着人,却仍继续驾车逃跑,还将被害人拖拉200余米的行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理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不过,因为被害人在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的行为也于法不符,最终,阿明被判死缓。而其女友晓林则属于知情不举,且其在案发后,警方第二次讯问时即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没有作虚假的证明,这种行为谈不上构成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生活中还存在其他由交通肇事演变为故意杀人的情况。有的驾车人认为,与其因事故造成被害人残疾而付出巨额医药费用,不如将其撞死“一次了结”,进而又对被害人进行碾轧,致其死亡或严重残疾。还有一种情况,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例如在案例1中,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晓林有教唆或帮助阿明逃逸的行为,法院也可能会对晓林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尽量将损失和危险降到最低。同时要及时报案,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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