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其实,市公司融资融券说白了也就是指保证金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融资融券都是指各位股民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资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这样一种行为。一般上市公司,融资融券和普通的交易方式在保证金,法律关系,交易权利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融资融券基金的风险防范
风险一:强制平仓
在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留意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证券公司为了保护其自身权益,对投资者信用资产负债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如果因为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最低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或是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为了防范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通常会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证券公司需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但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也应负有一定的谨慎、注意责任。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会被强制平仓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为了防范被强制平仓,投资者需要做到:首先,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当持续主动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而当收到证券公司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时,投资者应当及时补足,以免超过时间被强制;其次,为了避免在市场大幅波动导致严重亏损时无法及时补仓,投资者平仓时切勿满仓操作,同时为防止损失面扩大,建议设立止损位和止盈位;最后,投资者还需要随时留意自己信用账户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随时留意自己的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以及信件等通信工具,以防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未看到通知而延误补仓时机,导致被强制平仓的严重后果。
风险二:投资亏损放大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投资者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可能遭受的损失也越大。如果风险得不到及时控制,亏损将相应加大,甚至有可能造成出现负资产或投资全损失的现象,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注意:首先,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了解和掌握融资融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仔细阅读、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交易风险揭示条款,对我国目前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应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其次,投资者应合理利用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将亏损控制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应根据股票自身的价格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来慎重选择;最后,投资者应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以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和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控制,从而及时止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风险三:授信额度被调低或被取消
为防范投资者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或是授信额度被调低或取消的风险,投资者应关注选择授信额度较高、融资融券额度充裕的证券公司。
首先,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第3条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因此,在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需要留意该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
其次,在选择证券公司时,一方面要考虑证券公司可从银行融资的额度情况,注意选择经营稳健、规范,风控良好的证券公司;另一方面,为避免因授信额度问题所产生的投资风险,投资者需要考虑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情况。同时,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从而使得投资者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在融资融券期间,投资者应注意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资质状况,以避免授信额度被调低或取消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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