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出台规定禁止性骚扰及用工性别歧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13:57 93 人看过

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是否可行?应当怎样完善?禁止用工的性别歧视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否可行?应当怎样完善?

大洋网讯李建兰等10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重新制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议案》,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为了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做好制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工作,现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就以下问题以及其他有关问题提出宝贵意见:

>>>>请点击进入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草案第十七条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是否可行?应当怎样完善?

第十七条[性骚扰的预防与制止]禁止利用职务、雇佣、监护、教育、抚养等便利条件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在本单位内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受到性骚扰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或者妇女联合会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或者妇女联合会应当及时处理。

★草案第十八条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否可行?应当怎样完善?

第十八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应当受理,并实行投诉首办责任制。首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受害妇女实施救助。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救助受害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草案第八条关于禁止用工的性别歧视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第八条[反对用工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招聘信息含有歧视内容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哺乳为由拒绝录用妇女。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强制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女职工的收入。

★草案第十六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权和处分权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权和处分权]男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女方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联名登记申请,登记机构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给予办理。

男方出卖、赠与、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应当征得女方书面同意。

★草案第三条关于妇联维权意见书答复制度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职责]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联合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接到维权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妇女联合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妇女联合会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成员资格审查和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成员资格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进行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权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

妇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服的,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妇女对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受理其申请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权益的保障]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益,与其他成员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而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妇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具有成员资格的妇女合法权益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障本市妇女的合法权益,您认为还需要增加哪些规定?有哪些合理可行的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广州市人大信息网、大洋网、了解《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全文,从现在起到5月15日,市民可以点击这里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届时我们会将您的建言献策整理发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此外,广大市民也可以将您的建言献策书面意见发送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政编码:510030;传真:020-83232962;电子邮箱:helen9753@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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