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建立健全市场竞争规则,完善竞争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而从无到有并不断发展完善的。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近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的中欧反不正当竞争和反仿冒研讨会上如是说。
在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小组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上,来自德国、英国、法国的反不正当竞争专家以及我国浙江、河北、湖北、广东、上海、江苏六省市工商机关公平交易机构的负责人,针对商标及商业标志的保护、反虚假和误导行为的法律制度及救济途径等问题展开了积极的探讨,并分析了具体案例。
保护企业商业标志任重道远
对于禁止仿冒商业标志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问题,与会代表从商标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志的保护现状,如何认定商业标志的近似,如何认定市场混淆,反向假冒有关法律规定,商标及其他商业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
河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段晓军认为,工商部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对商业标志权利的保护责无旁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在实际执法中,该通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知中的有关内容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到了认可,对于解决日益突出的利用授权进行侵权的傍名牌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浙江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处钱欣认为,从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统计资料看,我国与商业标志相关的案件已从单一的权利冲突转向多项权利冲突。浙江省工商系统2000年以来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件1724起,查处商标侵权案件50961起,查处商标、字号冲突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与会人员认为,我国商业标志保护立法明显滞后,相关规范散见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机,进一步扩展对商业标志的保护范围,并将其他单行知识产权法律无法涵盖的商业标志纳入其中,同时建立与其保护范围相适应的保护标准,对商业标志提供一种兜底性或者补充性的保护,则是我国商业标志立法体系化的必由路径。
大力查处傍名牌误导行为
与会人员认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是欺骗性交易行为的一种,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的经济违法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江苏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崔玮介绍,近年来,江苏省各级工商机关以打击傍名牌行为为重点,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大力查处傍名牌等各类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自2006年以来,江苏省工商机关共查处此类案件2397件。江苏省工商机关查处的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利用标价签对商品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是利用网络作虚假宣传,四是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五是利用傍名牌进行不正当竞争。
广东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刘敏从法律竞合方面对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进行了阐述。他认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不是独立的违法行为种类,而是散见于多部法律的多个具体违法行为的统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和《广告法》中都有针对这类行为的具体条款。上述法律对各具体违法行为规定中的某些条款之间有竞合,弊端明显。
德国杜塞尔多夫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伦敦霍格思庭律师、上海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的代表也通过生动的案例,对保护企业商业标志以及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分析。
加强竞争立法及执法交流与合作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认为,中欧双方针对商业标志的保护、打击虚假和误导行为等问题展开了积极有益的探讨,并分析了具体案例,这对增进双方在竞争法领域的了解,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中欧经贸合作关系深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欧法律交流工作不断深入,政府及民间的交流不断深入,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取得成效。
工商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主管机关。10多年来,工商机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包装和装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存在。工商机关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这位负责人建议,为进一步深化双方的交流与合作,中欧双方应共同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完善中欧合作的法律基础,更好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双方在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与执法交流方面采取更多措施,相互借鉴经验,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保障双方经济社会与全球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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