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21 18:30:28 368 人看过

关于抚养费支付的问题,在特定的情境下,有可能会适当减少金额。

然而,这仅仅是在符合相关规定和具体的环境条件下才得以适用实施。

通常来说,以下几个情况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抚养费用金:

首先,当抚养人因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导致其经济来源受到限制,无法依照原先商议签订的协议或法院判决所确定的金额进行支付;

其次,当抚养人因为犯罪行为被投入监狱接受改造时,亦将无法提供足够的抚养资金;

再者,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再婚之后,其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子女所需抚养费用;

最后,当抚养父母中的一方选择减少或暂时停止支付抚养费,且当其恢复甚至超过原有抚养能力之时,子女仍然具有权利要求按照原定金额恢复执行抚养义务,甚至进一步提出增加抚养费用的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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