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措施的相关规定,0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更加具体化。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措施的缺陷,首先,执行措施的作用突显不够。其次,执行措施内容上的缺陷。再次,现行法律在执行措施的适用上缺乏人性的关爱。
关键词:民事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0-0287-01
一、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措施的相关规定
关于民事执行措施的种类各个国家都有其特别的种类,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至2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至303条之规定,我国关于民事执行措施的种类主要有: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交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
0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更加具体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强制执行的效率,堵截了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之后的投机行为,使以前执行久拖不执的现象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而使当事人的具体诉权得到了保护。
(二)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关于这一制度的增设,也旨在杜绝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三)增设了限制出境、公布信息的措施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一规定增强了执行威慑的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信用机制的配套建设。
(四)提高了对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的当事人罚款数额
罚款数额从之前的个人100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个人10000元以下,单位10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高度,通过对罚款数额的提高,进一步解决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而法院毫无办法的尴尬境地。
(五)增加了对拒不协助执行或者调查责任人的拘留权力
之前法院只有对单位进行罚款的权力,进一步对个人进行拘留的话,控制要害人物的说话权,无疑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的一个明智之举。
二、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措施的缺陷
首先,执行措施的作用突显不够。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没有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有关民事执行措施内容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此种立法体例导致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对民事执行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限制了对民事执行措施理论研究的深入拓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与此大有关系。加之,我国长期以来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增设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其权威性也大打折扣。
其次,执行措施内容上的缺陷。第一,某些执行措施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含义含糊、部分执行措施适用程序粗线条粗糙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如立即执行制度,尽管这一制度有其进步性,提高了民事执行的效率,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单单凭立即执行这四个字,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其具体步骤却没有规定,可能会造成当事人权利的缺失。关于财产报告制度,这一制度进一步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关于财产报告的程序以及报告的范围,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法院该如何执行呢?我们更无从考究。第二、民事执行措施仍不够完善。07年《民诉法》修改虽然增设了一些制度,但是这些执行措施在适应和满足需要方面仍显不足。且没有对司法解释中有关执行措施的规定作出回应,给人一种各自为战之感。
再次,现行法律在执行措施的适用上缺乏人性的关爱。现实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注重债权的实效性,注重最大限度地最快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缺少对债务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零点风暴、假日行动、执行大会战等轰轰烈烈的政治运动式的执行方式。我们在适用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时缺乏应有的人性关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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