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索赔相关知识
一、航空货物索赔的依据
航空货运索赔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主要是两种运输范围的问题:国际运输和国内运输。在航空国际货运中,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华沙体制中的《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在国内货物运输中,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二、航空货物索赔的索赔人
有权提出索赔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是指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的应是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客户或分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代理应向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八提出索赔。(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如下。①承保货物的保险公司;②索赔人委托的律师;③有关的其他单位;④集运货物的主托运人和主收货人。如果收货人在到达站已将货物提取,则托运人将无权索赔j如托造火要求索赔的话,应该有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三、航空货物索赔的地点和时限
(一)索赔的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钧_中间姑,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或当事承运人)或其代理弧提出索赔要求。(二)索赔的时限(1)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任何异议均按上述规定期限向承运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将丧失对承运人诉讼的权利。(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四、航空货物索赔所需的文件
(1)正式索赔函2份(收货人/发货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公司);(2)货运单正本或副本;(3)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和其他必要资料;(4)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5)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货物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索赔金额);(6)商检证明(货物损害后由商检等中介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7)运输事故记录;(8)来往电传。
五、航空货物索赔的赔偿规定
1、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1)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2)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
2、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4、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5、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6、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六、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航空运输责任范围
一、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复、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柜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早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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