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还能提高补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0 13:13:42 486 人看过

很多被征收人往往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而后悔的,然后着急的问律师自己该怎么办。那么在实际征地拆迁案件中,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还能不能反悔,还能不能维权呢?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由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可以起诉的,法院是必须受理的。

虽然协议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并不是没有任何理由就可以反悔的,到底有哪些情况我们是可以推翻已经签订的协议,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非产权人代替签字的补偿协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只有房屋合法产权人才能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然而在实际征地拆迁中,很多这样的现象,被拆迁人在外工作,拆迁方劝其亲属签字来达成尽快拆迁,发放不合理补偿的目的。

像这种情况,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再次争取合理补偿的。

二、村委会统一代签并直接发放补偿款

在被拆迁人没有委托村委会代理签字的情况下,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代理的,即使是被拆迁人委托了,也必须是有书面委托书才会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那么这样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因此,村委会在没有收到被拆迁户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再次争取合理补偿的。

三、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很多时候拆迁方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拆迁。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那么因主体不适格,拆迁方没有权利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此协议签订后也无效。

被拆迁人可以在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调查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确定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威胁、逼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胁迫签订补偿协议的

在现实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拆迁方为了加快项目进度,不会给被拆迁户更多的考虑时间,所以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逼迫大家签字。比如:找社会人员骚扰、断水断电、限制人身自由、还有甚至以株连亲戚工作的方式威胁来威胁签字。

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

常年卧病在床的老、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都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即使签字了也是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再次争取合理的补偿。

以上就是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大家总结的签订了补偿协议后,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提高补偿的情况。

但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再维权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所以有必要提醒大家:当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一定不要轻易签字,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因为一时糊涂,导致拆迁补偿很低而后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n(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n(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n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n(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n(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n(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n(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n(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n(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n(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n(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n(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n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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