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林业罚款标准:自由裁量基准日公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21:40:14 375 人看过

1、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在50%以下的,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扣减该项目下一年度50%的投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达50%以上的,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取消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

1.查处分离制度。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2.执法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3.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事后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4.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法制审核。

6.案卷评查制度。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7.执法统计制度。对本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认真分析执法统计信息,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注重分析成果的应用。

8.裁量判例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参照。

总体来讲,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应能够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并且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的防范执法风险,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及时、全面贯彻落实出台或修订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对应的有处罚幅度的法律责任条款能做到基本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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