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伙食补助费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35%的标准
1、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35%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其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
保留劳动关系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7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20%的标准支付。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2、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级伤残为16倍,二级伤残为14倍,三级伤残为12倍,四级伤残为10倍。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
其供养亲属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2、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
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
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20周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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