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一、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见,对继承人范围的突破,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
首先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所谓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次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该扶养并非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
最后是“适当分得”。即便满足第一或第二项要求,通常情况下,要求分得遗产份额的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应不超过继承人应继承份额,且该请求不等同于剥夺或限制原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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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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