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围绕300辆出租车的经营权,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与当地一家企业之间出现了纠纷。
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业,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立项批准,但该规定没有对外开放出租车客运业。同时还规定,对于港澳企业,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也是可以经营的,这一条件是:在香港、澳门等地经营专营公共汽车的客运公司。
在明文规定下为何还会出现纠纷?其真相如何?这些问题成为此次调查的动机。
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大街上,每天都有200辆银色、100辆黑色的出租车在奔跑,车身上打着同样的标志――呼和浩特市宇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然而,关于谁拥有这300辆出租车的实际控制权却并不像标志一样明确。
在我国,由于出租车作为公共交通的一部分,关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属于未经行政许可授权不得经营的行业,尤其对于外商投资该领域,有着更加严格的立项审批程序。
呼和浩特市在2007年曾公开招标,增加700辆出租车运营。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试图利用另一家本地企业之名参与竞标,成功后再协议收购该企业股权,通过仲裁的形式直接绕过行政审批,获得出租车公司的实际运营权。
此事传出后,引起了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交通部的密切关注。记者为此赶赴呼市,对此事的来龙去脉展开调查。
两份不同的招标公告
2007年3月4日,呼和浩特市多家媒体均以大版面刊登了市交通局的一则增加客运出租汽车公告。公告称,为缓解群众打车难局面,决定增加700辆客运出租车,其中300辆向1家公司投放,400辆向4家公司投放。
呼和浩特市交通局副局长杜有晟是这一次招标的主要经办人之一,他已经记不清几年来有多少波人因此事找过他,那个装着招标材料的信封因频繁打开而早已破烂不堪。
6个条件,从公司净资产到管理人员、停车场面积等都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进入摇号环节,我们的工作是肯定没问题的。杜有晟说。
但事实并非没有任何问题。2009年,呼市再次增加901辆出租车运营,在这一次的公告中,增加了这样一句话: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这一点正是2007年公告所遗漏之处。
记者在2007年通过审核进入摇号环节的企业名单中看到,福建泉州聚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名列其中。工商资料显示,这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香港汇豪企业有限公司占有该公司80%的股权,经营范围是工艺品。而按照相关规定,出租车客运并不对外资企业开放,即便对港资企业有所放宽,但对于公司经营范围有严格限制――聚丰公司并不符合条件。
此次摇号,聚丰公司没有被摇中。但是,聚丰公司并未就此在这场招标中消失,它与中标企业内蒙古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种种纠葛,让这场招标在此后数年间仍争议重重。
绕开行政审批曲线中标
聚丰公司在申请仲裁时称:2007年呼市发出招标公告之初,聚丰公司与呼市居民史全生获悉后,邀请宇翔公司报名参加,宇翔公司对汽车经营不感兴趣,但表示同意聚丰公司与史全生以该公司名义参加报名,并提供了所需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与此同时,宇翔公司单方立下一纸承诺书。
承诺书中提到,如果宇翔公司取得经营权,新成立的出租车公司99%的注册资金由聚丰公司出资,宇翔公司只保留1%的股份。若违约,则宇翔公司将其实际持有的股份以实缴出资的价格转让,使聚丰公司和史全生的股份比例达到99%。如果发生争议,由福建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尽管宇翔公司在仲裁庭审时不承认这一过程,坚称是主动参与竞标,并指出该承诺书系有人伪造,但由于无可靠证据,该承诺书还是成了日后各方讨论的主要焦点,其合法性以及曲线中标动机均备受争议。
2007年3月19日,宇翔公司成功竞得了呼和浩特市300辆出租车的经营权并与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签订合同书。明确约定,客运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在使用期内不得转让经营权,也不得将经营权与车辆分离。
2007年4月6日,宇翔公司与史全生达成一份呼和浩特市宇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合资组建呼和浩特市宇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宇翔地产出资33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史全生出资16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需经审批
《出资协议书》签订两个月后,出租车公司的各种手续已办理完毕,300辆出租车上路运营。聚丰公司的一纸仲裁申请,要求宇翔公司履行承诺,交出股权。
在这场看似内讧的股权争夺中,聚丰公司与宇翔公司各执一词,前者称后者违约;后者则称前者伪造承诺书,其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才知道有聚丰公司和承诺书的存在。双方的争执将此案拖入长达4年的司法程序之中,至今仍未见分晓。
2008年4月15日,福建省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宇翔公司以656.995万元的价格向聚丰公司转让宇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首期出资65.7%的股份。宇翔公司随后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裁决的申请,被泉州市中院驳回。2009年1月4日,聚丰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宇翔公司同样提出了不予执行申请,再次被驳回。
在来回的审理中,此案引起了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2010年10月10日,全国政协常委苏士澍向交通部发函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经营出租车运输业?
3天以后,交通部道路运输司回函明确答复了这一问题: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业,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立项批准,但该规定没有对外开放出租车客运业。
交通部还指出,对于港澳企业,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也是可以经营的,这一条件是:在香港、澳门等地经营专营公共汽车的客运公司。在具备这一条件后,还应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营范围增项变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股权转让不可绕开行政审批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的股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股权转让并不等同于经营权的转让。承诺书中约定的股份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泉州市仲裁委的裁决书中,将这一说法作为关键论点,以说明股权转让并未违反行政许可。
2009年3月23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赵旭东,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陈甦等5名行政法民商法专家对此案进行法律论证,一致认为:公司经营权和出租车运营经营权两种性质不同的经营权不得混淆,前者是随意的,后者是受管制的,此案中的股权转让虽不等同于经营权转让,但却会导致出租车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易主,进而失去出租车的经营权。这将严重违反规范出租车经营的法律规定。
交通部干部管理学院法学教授张柱庭认为,从立法宗旨来看,行政许可批准给谁,是不允许转让的,出租车是特许经营,对于出租车公司来说,控制的人不一样了,这个行政许可还是原来的吗?用股权转让的方法变相转让行政许可,挑战了行政许可法,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应松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如果法律有规定限制外资进入,那就应该遵守。如果大家都通过股权转让来绕开,那就全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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