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是不是有精神损失?
行政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是不是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是不是有侵犯受害人人身权益,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行政赔偿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是不是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行政赔偿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若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是不是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n(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n(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n(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n(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n(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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