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濠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14:41:58 39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2)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4)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居委会公章

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盖章

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盖章

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盖章

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盖章

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或国土资源部门业务股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即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国土资源部门业务科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本事项受国家、省、市监管系统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濠江区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规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按年度分批次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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