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义务人是需要需要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机构,不是协助执行人也不是执行机关。协助执行人的债务人可以进行扩大,一般是在第三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什么是协助执行义务人
协助执行义务人是需要协助法院执行有义务的机构。协助执行人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确定协助执行人的范围可以由此为出发点,排除执行当事人和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执行当事人即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债权债务人,也就是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协助执行人的债务人能扩大吗
协助执行人的债务人能扩大。在执行中,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第三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270条和《执行规定》第8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三、协助执行期限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协助执行期限的具体规定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所以提出协助执行异期限按民诉法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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