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财产被第三人占有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查封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8:32:09 463 人看过

1、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1。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以第三人名义登记的房地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经第三人书面确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被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果财产转让给第三方继续保管,第三方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为自身利益合法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但不得交付被执行人。有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以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物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应当根据第三人占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确定,以第三人名义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财产交由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交付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第三人为自身利益合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财产的,被执行人将财产卖给第三人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被执行人依照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剩余价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需要登记转让的全部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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