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人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
“彩礼”返还时如何向“媒人”取证
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往往对给付彩礼的数额产生较大分歧,而彩礼一般都是由男方经媒人之手转交女方,这时媒人就成了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数额的关键证人。但由于证(媒)人往往都是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或邻居,媒人存在着怕得罪双方的思维,故往往拒绝出庭作证,充其量只是碍于原告方情面仅仅出具一份书面的证人证言,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如果有正当理由即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人不必出庭作证的几种情形,人民法院就很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搜集证(媒)人的证言了。
证(媒)人由于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和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各种原因,往往会产生一种怕卷入纠纷的恐惧,再加上前文提到的其本身就有怕得罪双方当事人的思维,这时其往往会对人民法院调查搜集其证言时产生一种抗拒心理,即使配合了又易反悔。笔者在实践中就遇到过类似情况,甚至发生了证(媒)人把已经经由其同意并签字的调查笔录又撕掉的情况。这时法官如何做好证(媒)人的思想工作使其积极配合的问题就突出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笔者经过参与这方面的实践认为,法官要想做好证(媒)人的思想工作使其积极配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法官可以先主动联系证(媒)人所在村的村委会,请村支书或村长陪同一起去证(媒)人家做其思想工作,以利于更好地调查清案件事实。
其次,法官在跟证(媒)人刚一见面时不要急于做笔录,更不要摆出一副官架子,要平易近人,面带微笑,可以先从拉家常开始,一点点消除证(媒)人本能的抗拒感,来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
再次,要善于把握证(媒)人的心理,察言观色,适时引导,从证(媒)人怕一旦作证就会得罪双方的心理出发,耐心细致地向其讲明其中的利害。如可以告诉证(媒)人,其实其不作证才是真正地都得罪双方,不如直接如实地说出经过自己的手转交给了被告方多少彩礼,如被告方埋怨,自己可以说只是实话实说,至于你们解不解除同居关系,能不能过一家人和自己没关系,相信被告方也可以理解。
最后,如果此时证(媒)人还是拒不配合,法官可以用通俗的语言讲明关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可以向其说,任何公民都有协助的义务,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或拘留,析法明理,让其知道其中的利害。
笔者相信只要通过以上几点,证(媒)人通常都会如实地陈述并自愿配合法院做好婚姻及婚约财产纠纷中涉及彩礼数额案件工作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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