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新干县某事业单位职工,2008年吴某经朋友介绍与胡某相识,胡某善于交际、出手阔绰,经常带着吴某出入各种高级娱乐场所、酒店,吴某一直认为胡某资本雄厚,是成功的生意人。2009年3月,胡某找到吴某,声称自己做生意一时资金周转不灵,需向银行贷款5万元,一年后归还,希望吴某可为其提供担保,并承诺给予吴某10%的好处费,吴某心想平日里跟着胡某没少捞油水,再加上有5000元的好处费,便欣然答应了,二人于2009年3月17日在中国农业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办理了贷款手续。然而还款日期已到,胡某仍未偿付借款,银行多次催收后未果,遂于2010年10月将借款人胡某及担保人吴某一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立即偿付所欠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利息。在庭审中,胡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吴某对借款、担保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自己为贪图小便宜便轻易为人担保的行为后悔不已。
法院根据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判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审法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已按约将款交付被告,履行了贷款方的义务。被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二被告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被告胡某应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吴某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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