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都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该通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
一、如何界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有些企业认为,既然自己交了租金,就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出租方缴纳。孰不知,自己虽以租赁名义,但是,企业实际上通过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已享有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权利即土地使用权。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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