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0:18:03 454 人看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方便职工办事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如下:一、大力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时,在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存款余额、缴存期限、配偶存款及调整系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时,按照第一套住房贷款政策申请贷款;购买共有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时,申请贷款时,根据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贷款申请人名下的情况。

购买政策性住房贷款实行自动分期担保。材料齐全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期限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二是调整贷款申请条件。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当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者缴存职工处于延期缴存状态,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批准查封或者注销退休账户。

2.夫妻之间没有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是进一步落实差别化贷款政策。贷款申请人家庭(含贷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京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含商品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贷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名下仅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且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或名下仅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如果认定为两套以上住房,将不予贷款。(4)调整首付比例。贷款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贷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的,购房总价以房屋评估价值与购房合同总价中较低者为准。(5)调整第二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20万元,执行基准利率;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执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6)调整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贷款期限最长为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65岁。(7)调整每月还款上限。在保证贷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贷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和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平均还款金额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月收入的60%。(8)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抵偿业务。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可开设冲抵还贷业务,并授权资金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用于还贷,无需单独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9)贷款处理“仅一次”。贷款申请人可以到贷款办理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自愿选择开通EMS免费邮件“贷款合同”服务的,贷款发放后不必到银行网点领取贷款,这样贷款就可以“只办理一次”。(x)进一步简化支撑材料。申请贷款时,贷款申请人只需携带身份证、结婚证、购房首付证明等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其他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

贷款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表》;

对于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续平台转入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无需提供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军队转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需提供过户证明,无需原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十一)公布贷款办理进展情况。资金中心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各银行办理网点的贷款办理进展情况,贷款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办理地点。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以网签日期为准。以前已经完成网签的,适用原规定。请转发给北京市各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中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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