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确定。职工应发工资与缴费工资、核定职工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相同。但是用人单位出于成本角度的考虑,常常少报缴费工资,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发下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会大大低于工伤职工应当领取的待遇。
据了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但一位基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我们一般只按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报多少,我们就按照多少去核定。”
“用人单位在实际工资数额以下申报职工工资数额,少报缴费工资,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下,这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少缴纳工伤保险费、节约成本的惯用手段。另外也有的存在当地政府行为、对某些行业一刀切所致。”律师说,“有的地方默许企业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待遇“缩水”,该怎么办?
职工可以采取三种途径维权:
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到社保机构补足差额。如果单位拒绝或者拖延不办,可以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求助,或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单位补足了社保费,职工就可享受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在享受国家社保支付的较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后,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维权。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一并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打官司过程中,工资条是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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