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4:31:16 340 人看过

合议庭成员也是审判人员,因此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合议庭成员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即根据我国《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合议庭由几个人组成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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