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与外籍男性或外籍加入中国国籍的男性结婚的,生育子女政策按云南省生育政策执行。
2.外籍一方,须出示国外长期居住地,法律部门的本人婚姻、生育证明。
3.根据证明,报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申请生育指标。
4.与加入中国国籍的外籍有生育条件的女性结婚,按国内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生育指标手续办理同上。
办理涉外婚姻生育审批的条件
中国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所需要件:
1、本人书面申请;
2、《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或四份,双方均为初婚或再婚且无子女填两份,曾生育过子女填四份);
3、具有法律效力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能证明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或收养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内地居民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表复印件等;
6、医学妊娠诊断证明:
7、中国内地居民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为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户籍地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证明。
办理程序:
1、中国内地居民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社区(村)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中国内地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
3、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审批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
4、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当地行政审批大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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