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征收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征收范围凡不属于国家国土资源部第九号令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所确定用地项目、用地条件范围及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继续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联营、联建、入股承包的;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出租房屋、场地为由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
5.企业改制后,没有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6.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设定的综合市场、露天市场;
7.福利房或房改房改变原用途,并用于生产经营的;
8.城乡结合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用地;
9.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短期内不宜出让的;
10.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住宅楼,部分改为商业网点的;
1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
12.以其他形式使用划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
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持营业执照、房照、土地使用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其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由抵押权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证件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缴纳年租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征缴办法和标准
1.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盘锦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中土地纯收益折算后的标准执行。其中,工业场地用地按实际面积核定,每年每平方米2元;房屋等建筑设施按建筑面积核定(详见附表),平房按楼房一层的标准执行,房屋建筑的附属场地按实际面积核定,按工业用地的标准执行。
2.根据土地市场监测情况,征收标准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合同期未满进行调整的,按合同执行。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3.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按年收取,临时占地或特殊情况可按季度收取。
4.以道路为土地等级界线,临街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低起步、定期调整的原则,一级地比照二级地的标准执行(其他级别地段可以此类推)。
三、相关事项及法律责任
1.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实行报批、会审、督查制,建立征收台帐,完善登记制度,并于每月30日汇总上报。
2.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改变用途而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地域,不作为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时确定土地用途的依据。
3.本通知所规定的征收标准和面积核定方法,不作为确定土地权属和其他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核定土地面积的依据。
4.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须在期满30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续租手续。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被批准的,甲方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5.因国家建设或城市改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和有关当事人。对已征收的租金,按所剩期限足额返还,并依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
6.今后,凡临时使用土地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按非法占地处理;拒不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依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条、《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7.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逃避缴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按非法占地处理。
8.各县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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