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艳香与被告株洲钱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22:52 91 人看过

原告谭艳香与被告株洲钱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梅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艳香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22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河西香山美境某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为650元,被告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先付后住。第一次租金于房屋交付时支付,第二次及以后租金应提前5天付清。被告在支付第一次租金后,第二次租金迟迟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被告在租用期间损坏了财物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退出原告房屋,归还财物,并将房屋门锁恢复原状;

2、被告支付欠缴房屋租金3360元;

3、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58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钱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异议;2、欠付原告房屋租金是事实;3、原告财物损失属房屋固有隐患造成,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22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河西香山美境某房屋租赁给被告,双方就房屋租期、租金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约定。被告在支付了一次租金后,未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终止于2008年6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株洲钱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搬出原告谭艳香房屋,并将原告谭艳香房屋门锁恢复原状;

二、被告株洲钱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谭艳香房屋租金3360元(从2008年9月23日计算至2009年2月28日);

三、原告谭艳香自愿退还被告株洲钱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财物押金(具体金额根据原、被告双方对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栗雨东路楠湖山庄某房屋内财物进行清点后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株洲钱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赔偿于2008年7月25日损坏的洗漱盆的损失);

四、被告株洲钱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支付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栗雨东路楠湖山庄某房屋至2009年2月28日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五、原告谭艳香自愿支付租赁房屋内的有线电视开通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被告株洲钱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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