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时摩托车丢失免责提示语被判无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7: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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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晚,吕某与其朋友张某等八人到重庆市永川区李某开设的鱼府就餐,将四辆摩托车停放在鱼府楼下的通道后上楼用餐。当晚八时许,吕某用餐后发现停放的摩托车丢失,当要求李某赔偿未果后,遂向派出所报案,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据介绍,因吕某在李某开办的饭店就餐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该饭店的通道内,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饭店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有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由于李某未尽到管护义务,造成吕某在消费过程中发生摩托车丢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其在店内多处张贴了本鱼府无专业人员看管摩托车、自行车若有遗失,后果自负的提示语,但该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因其张贴了提示性标语牌而予以免除。
2008年11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李某赔偿吕某摩托车损失3480元、保险费90元、规费损失10元,合计3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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