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常年在外经商,欠了不少债。他怕以后债权人起诉,自己住的房子要用来还债,他会提前把房子转让给亲戚徐某。去年,高晓松的家人收到一份请愿书,要求他们腾出房子。原来徐某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法院最终判决,徐某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有效,高某的家人不得不搬走。为了避免债务,他把房子转让给了亲戚。高某有一套面积140多平方米的房子,全家人都住在里面。但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高晓松突然接到传票,被起诉到法院。起诉他的人叫金某,他说是从徐某那里买的,已经拿到了房产证。但高晓松一点也不认识金,所以他意识到这件大事不好。法庭上,高晓松称徐某是其家人的近亲。高晓松常年在外经商,欠了不少债。他非常担心债权人的讨债行为。法院很可能会拍卖这笔财产。高某找徐某谈话,徐某给了他一个好主意,将自己的房子转让给他人。即使后来去法院,高晓松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无能为力。高认为这是个好主意。但房子转给谁了?徐某提议转给侄子小徐。考虑到高晓松与徐某关系不错,他如释重负地将所有权转让给了侄子。2011年2月,高某和徐某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委托徐某代理办理房屋买卖、交易过户等手续。签约后的第二天,徐某以60万元的价格代高某将房子卖给了小徐。
所有过户手续都办妥了,高某说,其实小徐没有给他60万元,他们一家也照常住在房子里。不料,一年多后,徐某的侄子将房子以9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金某。直到去年年初,金某要求他们腾出房子,他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改姓”了。金某多次要求高某搬走,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买卖是否成立,双方意见不一。最后,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有效,原房主限期搬走。所以徐氏侄子的“空手白狼”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
律师点评:
金某与小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向小许支付了93万元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了房屋的合法有效所有权。高应该腾出房子给金。
高某与徐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如果其行为确实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房屋有关的买卖合同。但在本案中,债权人实际上并不存在,即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他们之间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像高和小许这样的合同只能靠双方的诚信来维持。如果一方违约,只能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索赔。
高晓松虽然难辞其咎,但毕竟家里失去了唯一的房子,他的权益如何得到救济?
高晓松称,他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转让给小徐时,实际上并没有拿到钱,因此高晓松可以起诉小徐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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