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概念不宜笼统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7 15:22:34 454 人看过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秘密”的界限应当厘清,不宜笼统。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但这种定义应该只适用于与企业的商业经营行为有关的范畴;而一旦涉关社会公共利益时,企业、特别是公益服务型企业,商业秘密应服从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知情权,还是凡属商业秘密就可以具有绝对保密性,值得探讨。

企业的财务信息,如会计报表等属于商业秘密,但它对股东不能保密;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因为它涉及出资人利益,这时候,商业秘密的权利小于出资人知情权。这不但是放之四海通行的惯例,还被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同理,社会公益性垄断企业,其经营行为与产品价格也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比如,企业以成本不堪承受要求提价时,企业自己公布的成本账目是否真实,政府部门的审核结论是否可信,公众自然会有查阅或公开企业相关信息的要求。

这个问题上,公众或消费者对于公益性企业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与出资人的知情权,本质上具有相同性。比如,企业所称的成本增加,除了原材料提价因素,是否存在不合理职务消费、高工资高福利、损失浪费等因素造成的成本增高,甚至以非正常折旧、利润转移等做账手段体现成本增加、利润亏损等问题,公众有理由看个明白;

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垄断企业以成本名义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的问题。这时,企业的“商业秘密”就不存在绝对性,小于公众知情权。

一旦“商业秘密说”得到进一步的法律文件支持,公益企业、垄断企业拒绝消费者或纳税人的理由势必更加充足,政府公开信息的风险和门槛也将更高,这对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平将是一种损害。“商业秘密”的概念不宜笼统化,修改时应当明确涉关社会公众利益的“商业秘密”的界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4日 15: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范畴:经营信息中的哪些内容属于商业秘密?
    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1)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2)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3)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4)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5)经营战略;(6)流通渠道和机构等。商业秘密特征包括哪些1、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4)、保护期限,
    2023-07-20
    176人看过
  • 商业秘密包括秘密的经营信息和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可知,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一、合同涉及到商业秘密咋办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2023-04-12
    464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一、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二、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三、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四、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行为保全概念的界定行为保全,顾名思义是指对一定的行为采取保全的措施。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为了进一步清晰地了解这一定义,笔者拟将行为保全与其接近的制度——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进行比较。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然都是法院在判决前作出的限制当事人对财产及权利进行处分的强
    2023-07-24
    86人看过
  • 商业秘密概念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一、商业秘密概念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是指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经营秘密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二、商业秘密泄密的途径商业秘密泄密的途径,包括以下几种: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一些掌握企业重大商业秘密的骨干员工,往往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原来的企业,直接造成了原来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流失。个别企业员工因为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将自己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2.工(商)业间谍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工(商)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采访、参观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4.供应商与客
    2023-10-10
    236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信息分为
    1、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2、经营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一、商业秘密有什么特征?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应当符合四个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
    2023-03-29
    235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概念以及由何种要件构成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是怎样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1、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2、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
    2023-06-08
    39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中具体包含哪些信息
    一、商业秘密中具体包含哪些信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
    2023-11-16
    457人看过
  • 在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价值性等决定了它可以成为许可贸易对象。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同样涉及保密问题。企业首先要慎重地确定许可贸易对象,一般地说,要考虑可能的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经济实力、市场规模,特别是实施商业秘密的能力。当候选的被许可人确定后,下一步就是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进行谈判。就被许可的企业来说,它当然先要对引进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作一些了解才能确定是否购买以及相应的价钱。但这样会让被许可方知悉该商业秘密。一旦谈判没有成功,许可人将无法禁止对方实施。为此,作为许可方的企业应当在谈判前就要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应当特别明确在没有获得许可方书面同意前,对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当然,企业在谈判中披露给对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应尽量缩小,不能和盘托出,特别是其中的关键性商业秘密。正式达成的商业秘密许可证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许可证性质、对方的保密任务、重要概念界定、技术回授、使用费交付
    2023-04-10
    7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与竟业禁止的概念及有什么区别?
    商业秘密与竟业禁止的概念及有如下区别:1、保护对象不同。商业秘密保护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竞业协议保护属于公司所有的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2、限制人群不同。商业秘密限制任何人泄漏(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竞业协议仅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3、其他不同。一起涉及商业秘密争议与分析〖案情〗林某原系某机械制造公司技术副厂长,主持研究开发了某新型产品,1998年公司下发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则》(讨论稿)至各部门征求意见,1999年8月该《规则》正式下发,《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林某主持研发的新型产品的生产技术系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1999年3月由于公司机构重组,林某携公司其他几位技术人员离开公司自行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并开展了与前述新型产品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机械制造公司知悉后便以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人
    2023-08-12
    264人看过
  • 中日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概况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其主要法律依据是1993年通过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条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该法第20条和第25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997年,为有效遏制日益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新修订的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支撑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虽然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有力的惩罚手段,但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却在逐年增多,日本的商业秘密保护状况不容乐观。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34年制定,以满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海牙修正案的需要。但直到1990年,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使用和泄露才被列为损害赔偿和停止侵权的对象。2003年,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非法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作为处罚对象。制定并公布
    2023-05-07
    385人看过
  • 养老金并轨不宜笼统讲“平均”
    国际惯例是:把养老金分成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个部分,基本养老金由国家按基本生活水平来兑现。两会正在热议“公务员养老金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双轨制’问题”,我想到去年两会期间曾经写过几篇文章,翻出来一看,觉得很无奈,这些问题(当然其实还不止这些)在两会上年复一年地被讨论但就是没有一个结果。问题是由鼠年年末围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争论引发的,与此相关的社会群体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一年多来的讨论,涉及到的不仅是单轨制还是双轨制(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实际上还有三轨制(企业职工、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一开始,是政府要拿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开刀,办法是向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靠拢。这使事业单位人员很困惑,为什么要向企业职工的低标准靠拢,而不是将低的往上提呢?但后来矛头一转直指公务员——“让我们改,为什么你们不改?”后来,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结盟,将“三国演义”变成
    2023-05-05
    194人看过
  • 了解政府信息公开:从概念到实践
    主要包括: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1、政府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2、一般公开原则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
    2023-07-11
    489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四、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2、过失,即应当知道
    2023-06-13
    322人看过
  • 行政机关可以传授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吗
    行政机关是不能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当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如果有得到权利人同意公开才可以予以公开。一、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责任是什么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虽都属于秘密的范畴,但二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其主要区别是: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主要体现在: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体现和代表一般的或国家的意志而商业秘密则仅关系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体现和代表个别的或权利人的意志。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而商业秘密只涉及与科研、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并且只限于国家,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权利人,这种权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四
    2023-03-15
    452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概念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2-13
      认定商业秘密: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构成要件包括下列: 1、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3、实用性。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 商业秘密是个什么概念?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8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2.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2.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
    •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制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3-08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商业秘密包含供应商信息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2-09
      供应商应该属于商业秘密,对于贸易公司来说,一个好的供应商就是一条财路。 公司的供应商信息,属于公司的货源信息,同样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因为供应商必然希望拓宽销路,其在向被侵权方供货的同时也可以向侵权方供货,而轻易认定供应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容易产生垄断货源的后果,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
    • 如果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概念是哪些呢?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8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