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原债权人不需要参加。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推出异议的,可以通知原债权人参加诉讼。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受让人与债务人建立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转让后的诉讼的原被告只能是受让人与债务人,原债权人不具有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遭拒付债权人诉索债
近日,江苏洪泽法院依法审结了因未及时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效力不及债务人一案。
2013年10月2日,王贵找到还在国庆休假的杨俊家里,请求贷款给他,并允诺月息三分,借期六个月。以放高利贷为业的杨俊,并不为这点利息所动,考虑到王贵与他多少沾亲带故,把钱放给他也不至于收不回头。就在当天王贵向杨俊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借条;杨俊从自己老婆账户里提取82000元转账给王贵,按照规矩提前预留了18000元的利息。
2014年4月1日,到了还债日。王贵一下子无法也筹出10万元,就与杨俊商量,用自己对第三人某公司未到期债权10万元来抵债。开始,杨俊有些不高兴,担心风险。聪明的王贵早已将此事告知他表姐——杨俊的老婆,并征得她的同意。怕老婆的杨俊在接到老婆的电话后,不得已接收了王贵写给他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不懂法律的他,以为拿着这张等同于借条的通知书,就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可这等待的三个月利息可是一分没少。三个月后,杨俊拿着债权转让通知书去收钱,对方根本不认账,并以他的债权人未将此事通知他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款项。杨俊才感到事情的严重性。
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王贵作为某公司的债权人,将对其10万元债权转让给杨俊,虽王贵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并未将该通知送达到债务人,因而,债权转让的效力仅存在于在原告杨俊和被告王贵之间,效力无法企及第三人。审理中,原告杨俊放弃了这三个月的利息。据此,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贵向原告承担82000元借款责任,驳回原告对第三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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